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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8-06-03   阅读:581次

 

肖某某、肖某某与肖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5民终779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肖某某。

上诉人肖某某、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8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4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某某、肖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肖某某拆除肖某某、肖某某屋后的围墙及厨房墙;3.肖某某、肖某某不应对肖某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就修建围墙一事已经充分协商,在考虑围墙的实际情况及土地使用的情况下,经在场人见证,对修建围墙的标准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肖某某承诺修建围墙(除肖某某堂屋前可修实砖2米长)其余修花栏杆。肖某某的承诺是其主动承担的容忍义务,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肖某某未按协议约定修建花栏杆围墙,肖某某、肖某某要求其拆除围墙、排除妨碍合理合法。肖某某违反协议约定擅自改变修建围墙标准,严重影响肖某某、肖某某房屋的采光,肖某某、肖某某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只能阻止肖某某修建,但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故不应赔偿肖某某任何损失。

肖某某未作答辩。

肖某某、肖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肖某某拆除其在肖某某、肖某某屋后修建的挡住窗户的围墙及厨房墙,排除妨碍。

肖某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责令肖某某、肖某某对拆除肖某某围墙及推倒的门框恢复原状;2.责令肖某某、肖某某给予肖某某10000元补偿。诉讼过程中,肖某某变更第2项反诉请求为:责令肖某某、肖某某给予肖某某10000元补偿及因显失公平而撤销《土地协议》第二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肖某某、肖某某父子的宅基地原来与肖某某的宅基地并排,2016年,肖某某换得屋前肖某甲的房子再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兑换给肖某某父子建房,肖某某父子将自己的牛栏宅基地兑换给肖某某,于是肖某某父子新建房屋成了坐落于肖某某房屋之前,双方成了前后邻居,但均未办理相关手续。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双方在村主任刘某、邻近村民肖某乙见证下于201611月签订了一份《土地协议》,协议甲方为肖某某,乙方为肖某某,协议第一条约定:以肖某某房子最右侧墙为标准,往右2.6米为分界线,左边归肖某某,右边归肖某某,一直到人行道。肖某某修伙房屋出墙沿不得超过20公分。甲乙双方伙房与牛栏之间的通道双方都可以过”;第二条约定:以肖某某后墙外加60公分由肖某某修排水渠,墙后60公分由肖某某所有,修建围墙(肖某某堂屋前可修实砖2米长,其余修花栏杆)。”201711月,肖某某在屋前空地上修建厨房和围墙,肖某某、肖某某认为肖某某违反了《土地协议》的约定,影响其房屋采光,因此发生纠纷。肖某某于201712月推倒了肖某某所建围墙和厨房的部分墙体及厨房门框而导致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另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双方当事人确认现场情况如下:

肖某某屋后墙面与肖某某空地最外沿距离60cm,其房屋水平地面比肖某某屋前空地水平地面低65cm,肖某某屋后有三个窗户,均距地面高100cm,中间窗户面积宽123cm×160cm,左右两个窗户面积均为宽180cm×210cm,房屋最左边是楼梯间,有上下两个窗户,下面一个窗户用于楼梯转弯处下面空间的采光,距地面高138cm,面积为宽120cm×59cm;肖某某空地与肖某某排水沟相邻全长1240cm,肖某某在其屋前空地左边沿肖某某水沟边缘修建厨房,其中厨房墙体长385cm,其余均修建了红砖墙,紧接着厨房墙的围墙长450cm、高120cm,其余围墙高100cm。肖某某所建厨房和围墙,被推倒情况如下:1.右前围墙推倒120cm×50cm,右前围墙转角处推到了长84cm×65cm;2.肖某某新修厨房门框被推到,门框边墙体推倒了187cm×90cm;厨房靠肖某某水坑处推倒长385cm×83cm,厨房左侧墙推倒160cm×50cm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为相邻关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于201611月签订的《土地协议》第二条是否显失公平?至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称对方占用了自己的土地,因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均颁发于1989年,近三十年来双方用地均发生了很大变动,但都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当事人若认为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依法可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双方的土地协议是出于各自建房需要情况下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第二条对修建围墙进行限制并不会如肖某某在反诉中说的会导致土地使用价值降低,协议内容并不明显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故不属于显失公平。但从该协议整体来看,确实存在一定缺陷,没有涉及肖某某兑换给肖某某父子的土地,其中第二条虽然约定肖某某可以修建2米长的实体墙,但未约定可修多高。故一审法院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实地勘查情况并结合当地习俗,在既不会对肖某某房屋采光造成根本影响,又可以保护肖某某家窗户的情况下对协议第二条作适当变更。若肖某某修建厨房,则必须建在围墙范围以内。肖某某父子要求拆除肖某某的围墙及厨房墙的诉讼请求,因其中有部分墙体的修建并未超出双方土地协议的约定,因此该诉讼请求得不到全部支持。而肖某某修建围墙有部分属于违反协议约定,故其要求全部恢复原状的请求也不能全部得到支持,故决定由肖某某就未违反协议部分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因损失额较小,而鉴定费用远远高于实际损失,为防止损失过分扩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市场价格,酌情由肖某某给予500元赔偿。肖某某对《土地协议》的第二条既提出了要求肖某某父子给予补偿又提出要求撤销的反诉请求,自相矛盾,且肖某某房屋建成在前,肖某某修围墙在后,围墙的修建对房屋采光造成一定影响,反要求肖某某父子给予其补偿不合乎情理,对肖某某的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肖某某可沿肖某某、肖某某屋后排水沟修建高度不超过80cm的实体砖墙,肖某某修建厨房必须在围墙以内且距排水沟20cm以上;二、由肖某某赔偿肖某某500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三、驳回肖某某、肖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肖某某的其余反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肖某某是否应当按照《土地协议》约定采取安装花栏杆的方式修建围墙;二、肖某某、肖某某是否应当对拆除肖某某围墙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某与肖某某的房屋相邻,双方为避免发生纠纷,于201611月自愿签订了《土地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显示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未支持肖某某要求撤销协议第二条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该协议不具备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土地协议》第二条对于肖某某修建围墙的样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除了正对肖某某堂屋的部分围墙可修建2m长实体砖墙外,其余的围墙应采取安装花栏杆的方式。而对围墙修建样式的特别约定正是基于肖某某的房屋位于肖某某父子的房屋后座,且水平地面高于前座房屋65cm,肖某某修建实体砖围墙必然会对肖某某父子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妨碍这一客观情况。因此,在本案客观情势未发生变化以及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协议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内容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审法院主动变更协议内容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活动原则,本院予以纠正。肖某某、肖某某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维权,其采取拆除毁损围墙的方式明显不当,也侵害了肖某某的财产权益,故应对肖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肖某某、肖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8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8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肖某某沿肖某某、肖某某屋后排水沟修建的围墙高度不得超过80cm,该围墙正对肖某某堂屋部分可修2m长实体砖墙,其余部分应安装花栏杆。肖某某修建厨房必须在该围墙以内且距排水沟20cm以上;

四、驳回肖某某、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肖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共计300元,由肖某某、肖某某共同负担150元,肖某某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某某、肖某某共同负担150元,肖某某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海玲

审 判 员  朱红伟

审 判 员  肖碧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臻

代理书记员  张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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